《天津市實施〈實驗動物管理條例〉的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正,重新公布。
第一條為加強實驗動物的管理工作,保證實驗動物質量,使試驗研究、檢測結果和安全評價科學可靠,根據《實驗動物管理條例》及國家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實驗動物,是指經人工飼養、繁育,對其攜帶的微生物實行控制,遺傳背景明確或來源清楚,用于科學研究、教學、醫療、生產和檢定以及其他科學實驗的動物。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從事實驗動物的研究、保種、飼育、供應、應用、管理和監督以及生產、經營實驗動物所需的飼料、墊料、籠器具、設備等支撐條件的單位和個人。
第四條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科委)主管本市實驗動物工作,負責組織、監督本辦法的具體實施和頒發本市實驗動物合格證。
各區、縣科委負責管理本地區的實驗動物工作。
市有關部門負責管理本部門的實驗動物工作。
第五條按照實驗動物遺傳學、微生物學、營養學和飼育環境等方面的國家標準,在本市實行實驗動物的質量監督和質量合格認證制度。具體辦法由市科委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
第六條從事實驗動物飼育工作的單位,必須根據國家有關標準,定期對實驗動物進行質量自檢。各項作業過程和監測數據應有完整、準確的記錄。并依隸屬關系按系統分別向市、區(縣)科委報告。
天津實驗動物中心負責每兩年進行一次全面質量檢測,其結果作為質量合格認證的根據。
第七條實驗動物所需飼料、飲水及墊料,應當按照不同等級實驗動物的需要,進行相應處理,必須達到有關的營養和衛生標準。
第八條對引入的實驗動物,必須進行隔離檢疫,隔離檢疫期依品種、級別由市科委確定。
為補充種源或開發新品種而捕捉的野生動物,必須在當地進行隔離檢疫,并取得縣以上畜禽防疫機構出具的檢疫證明。野生動物運抵實驗動物處所,需經再次隔離檢疫,方可進入實驗動物飼育室。
對引入的原種和捕捉的野生動物以及開發的新品種,應及時將動物的名稱、特征、數量與照片等資料,報市科委備案。
第九條對必須進行預防接種的實驗動物,應當根據實驗要求或者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及本市其他有關規定進行預防接種。用作生物制品原料的實驗動物除外。
第十條嚴禁使用遺傳背景不清的實驗動物進行科學研究和質量檢定工作。申報科研課題和鑒定科研成果,應當把應用合作實驗動物作為基本條件。應用不合格實驗動物取得的檢定或者安全評價結果無效,所生產的制品不得使用。
第十一條用于人和動物傳染病實驗的實驗動物,在接毒后的整個過程中,必須隔離管理,嚴防逃失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散毒。此類實驗動物死亡后的尸體,及其所接觸的用品、用具、環境、場所均須進行嚴格的消毒和無害化處理。
第十二條實驗動物工作單位從國外進口或從外省市引入實驗動物原種,必須及時報市科委備案,并定期呈報品種、品系、來源單位和擴大生產情況。從國外進口的,還須向國家指定的保種、育種、質量監控單位登記。
第十三條出口實驗動物,必須報國家科技部審查。經批準后,方可辦理出口手續。
出口應用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物種開發的實驗動物,必須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取得出口許可證后,方可辦理出口手續。
第十四條進、出口實驗動物的檢疫工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本市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從事實驗動物工作的人員,應參照相應的技術職稱規定實行資格認可,并享受必要的勞動保護和福利待遇。實驗動物工作單位對直接接觸實驗動物的工作人員,每年至少進行一次體格檢查。對患有傳染性疾病、不宜承擔所做工作的人員,應當及時調換工作。
第十六條對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七條、第八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的單位,由市科委責令限期改進,并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或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對有關工作人員由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
對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十四條規定的,分別由畜牧部門、動植物檢疫部門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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