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科發生字〔2003〕46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科技廳(委)、衛生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科委、衛生局,國務院各有關部門科技司,各有關單位:
為保證生物醫學領域人胚胎干細胞的研究活動遵守我國的有關規定、尊重國際公認的生命倫理準則,并促進人胚胎干細胞研究的健康發展,科學技術部和衛生部聯合制定了《人胚胎干細胞研究倫理指導原則》?,F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OO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附件:
人胚胎干細胞研究倫理指導原則
第一條 為了使我國生物醫學領域人胚胎干細胞研究符合生命倫理規范,保證國際公認的生命倫理準則和我國的相關規定得到尊重和遵守,促進人胚胎干細胞研究的健康發展,制定本指導原則。
第二條 本指導原則所稱的人胚胎干細胞包括人胚胎來源的干細胞、生殖細胞起源的干細胞和通過核移植所獲得的干細胞。
第三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涉及人胚胎干細胞的研究活動,必須遵守本指導原則。
第四條 禁止進行生殖性克隆人的任何研究。
第五條 用于研究的人胚胎干細胞只能通過下列方式獲得:
(一)體外受精時多余的配子或囊胚;
(二)自然或自愿選擇流產的胎兒細胞;
(三)體細胞核移植技術所獲得的囊胚和單性分裂囊胚;
(四)自愿捐獻的生殖細胞。
第六條 進行人胚胎干細胞研究,必須遵守以下行為規范:
(一)利用體外受精、體細胞核移植、單性復制技術或遺傳修飾獲得的囊胚,其體外培養期限自受精或核移植開始不得超過14天。
(二)不得將前款中獲得的已用于研究的人囊胚植入人或任何其他動物的生殖系統。
(三)不得將人的生殖細胞與其他物種的生殖細胞結合。
第七條 禁止買賣人類配子、受精卵、胚胎或胎兒組織。
第八條 進行人胚胎干細胞研究,必須認真貫徹知情同意與知情選擇原則,簽署知情同意書,保護受試者的隱私。
前款所指的知情同意和知情選擇是指研究人員應當在實驗前,用準確、清晰、通俗的語言向受試者如實告知有關實驗的預期目的和可能產生的后果和風險,獲得他們的同意并簽署知情同意書。
第九條 從事人胚胎干細胞的研究單位應成立包括生物學、醫學、法律或社會學等有關方面的研究和管理人員組成的倫理委員會,其職責是對人胚胎干細胞研究的倫理學及學性進行綜合審查、咨詢與監督。
第十條 從事人胚胎干細胞的研究單位應根據本指導原則制定本單位相應的實施細則或管理規程。
第十一條 本指導原則由國務院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指導原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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